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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臧天朔聚众斗殴案终审维持原判/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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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9 20:24:04   阅读次数:25578

法律百科网http://www.lawtome.com

    1月29日,臧天朔被带上法庭。当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歌手臧天朔(其身份证上姓名为臧天嗍)等人聚众斗殴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臧天朔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1月29日,臧天朔(左一)在法庭上。

    新华网北京1月29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9日对歌手臧天朔(其身份证上姓名为臧天嗍)等人聚众斗殴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臧天嗍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臧天嗍6年有期徒刑;以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同案吉林省无业人员吕长春等6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9年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间,臧天嗍与孙宝和(已判刑)因经济纠纷不再合伙经营河北廊坊的迪吧,孙宝和于2003年1月将所持迪吧的股份转让他人。同年6月20日21时许,孙宝和以索要尚未支付的部分股份转让款为由,带领多人前往迪吧,因遭到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孙宝和遂与迪吧总经理吕长春电话约定,双方纠集人员见面。后吕长春到臧天嗍经营的酒吧,与臧天嗍商议该事。在臧天嗍的授意下,吕长春纠集近百人持砍刀、铁管等凶器,于同月21日凌晨驾车到河北廊坊火车站广场与孙宝和带领的20余人械斗。斗殴中,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归案后,吕长春主动坦白了犯罪事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臧天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吕长春、臧天嗍等7人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臧天嗍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能认定。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臧天朔仍不服,只能通过申诉,但不影响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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