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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保强诉王建华房产权属纠纷案,是2006年我所姜杰律师(当时在旗浩所任专职律师)代理的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06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温保强诉被告王建华房产权属纠纷案,原告温保强与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王建华所居住的房屋,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房屋,而被告原来据以办理户籍的产权证明因年久在派出所已经找不到,被告除户籍在此,别无证据证明对所居住房产具有所有权。案情对被告十分不利,在此情况下,被告王建华委托了姜杰律师代理诉讼。
律师代理工作
姜杰律师是接受被告委托后,经研究案情找到两个突破点:一、证明被告对诉争房屋具有所有权,证据为户口簿,同时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办理户口时提交的证明文件(据被告说可以证明产权);二、原告温保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为他尚未取得诉争房屋产权,无权行使所有权进行诉讼,应驳回原告。原告可以主张的权利是向卖方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履行合同。一审未重视被告代理人的抗辩理由,判决原告胜诉,姜杰律师继续代理被告上诉,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姜杰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19585号民事判决,驳回温保强起诉。代理工作取得了全面胜利。
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字第1198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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