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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9月,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湘凌、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宏斌、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科长陈铸里来北京接访,入住北京京蒙蒙电大厦有限公司所属京蒙大厦宾馆,2004年9月18日,适逢京蒙大厦有顾客举行婚宴,参加婚宴的客人张华因醉酒,在电梯口拉住欲上电梯的刘湘凌、赵宏斌、陈铸里等人,要求一块喝酒被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肢体冲突,撕扯过程中,导致陈铸里上衣被撕破,刘湘凌、赵宏斌轻微伤。之后报警。刘湘凌、赵宏斌门诊治疗,京蒙大厦为二人垫付了治疗费用。刘湘凌、赵宏斌、陈铸里以京蒙大厦宾馆未尽到保护旅客安全义务起诉北京京蒙蒙电大厦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事后张华被抓获,本案诉讼过程中张华被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湘凌、赵宏斌与被告人张华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二人损失1万元。
律师代理工作:
姜杰律师接受北京京蒙蒙电大厦有限公司委托出庭代理诉讼,提出以下抗辩理由:
一、原告请求京蒙大厦赔偿不具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其赔偿请求不能成立。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从程序上应驳回其起诉,从实体上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详见本案代理词)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姜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刘湘凌、赵宏斌、陈铸里的诉讼请求。
附: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05283号判决书

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05284号判决书


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0528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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