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网www.lawtome.com
案情简介:
北京华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代理济南含章印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含章公司”)销售其生产的纸张,双方签有代理合同,在进货时双方另签有订购合同。经过两三年的业务往来,代理商华鑫公司赚取了大量利润,公司业务也有了长足发展。此后,华鑫公司拖欠货款不结帐,此后双方关系交恶,2005年含章公司(下称原告)委托姜杰律师代理此案,起诉华鑫公司(下称被告)。
律师代理:
开庭后被告先是辩称,这是代理合同,代理结果应由被代理人——原告承担,货款现在还没有要回来,应当原告自己向客户主张权利。这一抗辩理由被原告代理人辩论驳回后,被告又辩称纸张有质量问题,并出示了盖有原告印章的《对帐说明》,从《对帐说明》上可以体现原告承认有质量问题并同意扣款,如果据此证据扣除有质量问题的货款,被告只欠原告3万元货款。原告代理人经核实,原告说没有为被告出具过承认有质量问题的证明,于是果断申请司法鉴定,要求鉴定被告证据印章真伪。经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鉴定,得出结论《对帐说明》上的印章与原告备案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张海鑫伪造的《对帐说明》


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原告诉状中主张的欠款数额认可,但在被告主张原告尚有10万元发票未出具时,为证明此事,被告向法庭出示了两张5万元支票存根(其实支票存根本身不能证明是否开票),原告在诉状中提到双方对帐后原告又支付了5万元货款,审判法官李金平见有两个5万元支票存根,都在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对帐单之后,就提示被告说对帐单之后又给了10万,那欠款数额应再扣除5万元,原告代理人对李金平法官说,被告都认可欠款数额了,怎么又出来一个5万要扣除?被告代理人张海鑫(被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法官提示下,就改变说法,说对帐后给了10万。原告代理人对李金平法官说,账目已经再三与原告核对,对账后确实只给了5万元,而不是10万元,法官不信。原告代理人建议双方和法官一块去被告开户银行核实此支票去向。法官与双方一块到了海淀区冷泉的被告开户行,被告代理人张海鑫甚至在到了银行后还信誓旦旦。查询结果这张支票是被告开给一个个人的支票,改变不是开给原告的。至此,法官的主观臆断被证实,被告想顺水推舟抵赖5万元货款的梦想也彻底破灭了。
此案过程非常复杂,申请司法鉴定,又经过申请法官回避,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一审历经8次开庭,又经二审,在这里寥寥数笔是不能把整个案件审理的故事说清的。可以,参考本案《回避申请书》、《代理词》及二审判决书。
法院判决:
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5499号民事判决书(只登录了二审判决书,一审判决略):









我要咨询/委托律师代理合同/民事商事案件:010-51281680
我要聘请法律顾问/首席律师电话:1590109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