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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案例
华泰仿瓷制品有限公司诉呀咪呀咪学生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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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5 10:21:11   阅读次数:4265
法律百科网http://www.lawtome.com
 
  案情简介:
 
  北京华泰仿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是国内知名生产仿瓷产品的合资企业,2001年至2002年初间,北京呀咪呀咪学生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向原告购买仿瓷餐具,价值60多万元,被告实际收到价值57.8万元的货。双方约定货到付款,但被告未依约付款,陆续付款,至2002年2月尚欠货款30余万元,为原告出据了还款计划,一直拖欠。
 
  律师代理:
 
  2005年原告委托本网首席律师姜杰代理诉讼,后双方和解撤诉,被告承诺为原告介绍业务冲抵货款。至2006年被告只为原告介绍一笔业务,仍拖欠货款不还,为此,原告再次问题姜律师代理诉讼。起诉后被告以产品有质量问题(跌落开裂)为由拒绝付款,并向法庭出示了(1)北京市第二公证处(2006)京二证字34885号公证书,公证了原告网页宣传的产品,用于证明原告商标“万达”及餐具样品;(2)出示了北京市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2006)W559号《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结论:产品耐干热性、跌落出现裂纹——不合格;(3)原告业务员签收的被告提出有质量问题的函件,用于证明证明有质量问题,并且提出过。这些证据对原告十分不利。
 
  针对被告上述抗辩理由及证据,原告代理人姜律师提出了如下反驳意见:
  一、检测样品并非双方封存样品,是否是原告产品无法确定。
  二、被告提供检测的产品假设是原告产品,那么是2001年生产的,依据(当时)密胺脂餐具标准,已经过了产品的检测期限,因此检测已无实际意义,无可参考性,亦不能证明原告产品有质量问题。
  三、原告业务员在在被告信函上签字只能证明曾经提过有质量问题,但不能证明原告产品有质量问题。且该证据是在被告已经验收货物,并为原告出据还款计划2年后,在原告多次催款时,被告才提出有质量问题,这完全是被告为了逃避履行债务而炮制的。
  法院判决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原告胜诉。
 
  法院判决:
 
  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286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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