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北京华泰仿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是国内知名生产仿瓷产品的合资企业,2001年至2002年初间,北京呀咪呀咪学生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向原告购买仿瓷餐具,价值60多万元,被告实际收到价值57.8万元的货。双方约定货到付款,但被告未依约付款,陆续付款,至2002年2月尚欠货款30余万元,为原告出据了还款计划,一直拖欠。
律师代理:
2005年原告委托本网首席律师姜杰代理诉讼,后双方和解撤诉,被告承诺为原告介绍业务冲抵货款。至2006年被告只为原告介绍一笔业务,仍拖欠货款不还,为此,原告再次问题姜律师代理诉讼。起诉后被告以产品有质量问题(跌落开裂)为由拒绝付款,并向法庭出示了(1)北京市第二公证处(2006)京二证字34885号公证书,公证了原告网页宣传的产品,用于证明原告商标“万达”及餐具样品;(2)出示了北京市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2006)W559号《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结论:产品耐干热性、跌落出现裂纹——不合格;(3)原告业务员签收的被告提出有质量问题的函件,用于证明证明有质量问题,并且提出过。这些证据对原告十分不利。
针对被告上述抗辩理由及证据,原告代理人姜律师提出了如下反驳意见:
一、检测样品并非双方封存样品,是否是原告产品无法确定。
二、被告提供检测的产品假设是原告产品,那么是2001年生产的,依据(当时)密胺脂餐具标准,已经过了产品的检测期限,因此检测已无实际意义,无可参考性,亦不能证明原告产品有质量问题。
三、原告业务员在在被告信函上签字只能证明曾经提过有质量问题,但不能证明原告产品有质量问题。且该证据是在被告已经验收货物,并为原告出据还款计划2年后,在原告多次催款时,被告才提出有质量问题,这完全是被告为了逃避履行债务而炮制的。
法院判决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原告胜诉。
法院判决:
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286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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