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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经典文书
对医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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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7 13:09:22   阅读次数:8384

法律百科网http://www.lawtome.com

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书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守法经营,多年来从未发生过任何药品质量及其他问题,各项指标均名列朝阳区药监系统经营企业前十名。对于我公司销售肝速康胶囊所带来的影响及给贵局工作带来的麻烦,我们深感不安!

对于分局拟对我公司进行处罚,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再次向分局及领导反映情况,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我公司自2004 319经营哈尔滨大洋制药有限公司的产品“肝速康胶囊”以来;该厂产品质量始终较好,销售状况也很稳定,并且在经营过程中,我公司严格按照医药管理法规的要求认真执有GSP认证标准及要求审核了该厂的全部资质及产品资料。另外,该厂已经通过了国家GMP认证。我公司于2005323购入此批号肝速康棱胶囊之前,厂方提供了全部有效资质并出具了省检测报告及同批号肝速康胶囊厂检报告,药品验收入库前由我公司质管部专职药检人员按照GSP规定程序检查验收入库,于2005 414200542720055 31日分三次调拨给康阳先锋(北京)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阳先锋公司)。

 

二、我公司在得知康阳先锋公司告之此产品于2005517经市药检所抽查霉菌超标的情况后,我公司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督促康阳先锋公司全力收回售出的该批号药品,通知厂方来人到京解决此事。同时对该品种的其他批号进行了检查,主动到朝阳区药检所对其他批号的药品进行了再次药检,多项指标均为合格。

 

三、2006524你局告之我公司拟对我公司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此我公司申辩如下:

1、对于我公司销售至康阳先锋公司的7200合肝速康胶囊,经我公司积极追回,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没收,目前已被丰台分局销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

2、这批药品的17万余元货款康阳先锋公司还没有支付我公司,有康阳先锋出具的证明为证。因发现质量问题今后也不可能再支付货款。我公司没有销售回款,无从谈起违法所得,因此处罚要依据的基本事实不存在,不应给予我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望分局能充分考虑到这一事实情况,采纳我公司的申辩意见,作出正确决定。

 

陈述、申辩人:北京京南康星医药有跟公司

200673

(本《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由姜杰律师为顾问单位代书,医药管理局采纳了申辩意见,没有对顾问单位进行行政处罚,避免了顾问单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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